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实验室是进行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基础管理工作之一。为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安全工作,维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节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仪器管理的安全责任制。
第四节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要定期检查,及时杜绝相关安全隐患。
第二章防火安全
第一节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氮气、氧气等)必须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第二节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节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第四节使用电烙铁,要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用后立即拨下电源插头。
第五节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性气瓶,一般应放置宽敞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接通到使用处。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m以上的距离。所有钢瓶都必须有固定装置固定,以防倾倒。
第六节实验室内未经批准、备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免超出用电负荷。
第七节严禁在楼内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证消防通畅通。
第八节定期检查消防设备,保证消防设备长期完好,随时可用。
第三章化学药品安全
第一节购置剧毒类和易制毒类药品需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持许可证方可购置。
第二节化学药品要分类存放,相互作用的药品不能混放,必须隔离存放。所有药品都必须有明确的标签,贮存室和柜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有特殊性质的药品必须按其特性要求存放。无名物、变质过期的药品要及时清理销毁。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剧毒类药品。
第三节危险化学药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药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药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四节从事危险化学药品实验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所使用药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药品的操作方法。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性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药品做实验,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五节各实验室产生的验废液废物不得随意丢弃,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实验废液废物要采取适当措施做“无害化”处理,确实无法处理的各实验室不得私自排放、处理,实验室应采用专用容器分类盛装、存放,防止渗漏、丢失造成二次污染,必要时联系环保局指定认可的具有处理资质的部门统一处置。
第四章生物安全
第一节实验室生物安全涉及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国家对生物安全的管理高度重视,各有关实验室也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必须有效监控和预防实验室生物污染,要定期检查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处理解决。
对于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特别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及相关行业安全规范,如果达不到相应级别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及人员认证要求,则不允许从事相关实验操作。
第二节实验室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未经学习培训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节未经农业部或市农业局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接收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不得转让、赠送已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已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料,不得私自将病料样本寄往国外或者携带出境。
第四节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处理。生物实验中的一次性手套及沾染EB致癌物质的物品应统一收集和处理,不得丢弃在普通垃圾箱内。
第五节做好病源微生物安全管理, 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实验室从事病源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第六节做好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为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必须具有标准操作规程;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以及实验动物的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不得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第九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对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预防保护和保健措施,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时调整健康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节使用实验动物中,发生传染病流行时应对饲养室和实验室内外环境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措施。同时要封锁、隔离整个区域;解除隔离时应当经消毒、杀虫、灭鼠处理。发生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时,要立即向所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并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节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室和个人对不使用的实验动物尸体以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废水、废气等,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二节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进一步扩散,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并同时向所领导及上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防辐射安全
第一节各涉及辐射源的仪器开展相关工作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和环评,通过环评和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并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第三节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第四节各涉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研究所安全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节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研究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备案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六节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节对同位素实验等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理。必须向研究所申报,经同意批准后,请有资质的公司或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一节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如实记录使用情况。
第二节要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三节必须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四节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事故发生。
第五节各类在用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装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专人操作和管理,其他人员未经仪器操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大型仪器。大型仪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动及拆卸。
第六节实验室钥匙不能随意借用他人,仪器操作员是仪器所在实验室的财物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事故,都得承担起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第七章实验技术安全
第一节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生在进行实验操作前,要提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警示。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学生要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节对进行受压容器、强电、驾驶、易燃、易爆、剧毒等实验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中心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工作细则。对从事上述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节实验室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 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管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章 网络及信息安全
第一节实验室要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验室网络安全参照国家及研究所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节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材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节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设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九章 日常安全规范
每天上下班都要对自己所管理的仪器及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必须关好水、电、门、窗,及时发现隐患。
第一节安全用水: 水龙头随用随关,下班时重点检查一次;禁止在实验室水槽和下水道排放强腐蚀和剧毒废液;发现管道漏水,破裂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和报修。
第二节安全用电: 实验室用电线路规范化,不准擅自拆、拉。发现线路不通和漏电,必须及时报修;严禁超载;保证实验室的电门便于开关;每天下班时,对经常使用的电器必须进行检查。
第三节安全使用明火: 使用酒精灯等明火,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随用随关;学习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做到消防设施人人会用。
第四节安全使用门窗: 实验室门窗应该保持完整无损,谨防盗窃;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员必须全面检查。
第五节安全使用通风橱:防止毒气散溢,通风橱的排风系统必须有效可靠,定期检查。
第六节实行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到人,最后离开者做好安全记录。
第七节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实验室钥匙不能随意借用他人。
第八节每逢周末、假期和重大节日,应认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并认真填写安全记录,接受安全保卫部门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注意事项
第一节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的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严肃处理。对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补救;事故发生时不报告、不排险,甚至逃离现场;事故后隐瞒真像、避重就轻、推诿责任或对调查不配合等情况者要从严处理。
第二节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转危为安者;发生事故时,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等情况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节对违反本办法或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其是的单位和个人,中心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改造的决定。凡是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装备),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上级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工作。
第四节各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保持镇定,确定发生事故类型,及时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并立即向所保卫部门及所领导汇报。
1.应急措施注意事项:
致电求助时应说明:①事故地点;②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③你的姓名、位置及联系电话。
2.发生紧急事故时,应以下列优先次序处置:①保护人身安全,即本人安全及他人安全;②保护公共财产;③保存学术资料。
3.重要电话号码:
①火警电话:119;②匪警电话:110;③医疗急救:120。
第五节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