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年轻人才,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特设立中国科学院院 长奖学金。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是我院研究生教育的最高奖励。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分为特别奖和优秀奖两种。每年设特别奖20名,每名奖学金2000元;优秀奖150名,每名奖学金1000元。
第三条:凡是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攻读学位的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振兴中华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 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金优秀奖。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可授予院长奖学会特别奖。
第六条:组织机构和职责成立院和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二级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分院评委会负责本分院地区单位的奖学金初评工作;研究生院(北京)评委会负责院直属所的奖学会初评工作;科大评委会负责科大的奖学金初评工作。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研究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中需评审博士生奖学金的评委会,博士导师应占二分之一。
一、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的职责:
1.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2.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
3.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
4. 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二、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
1.制定修改院长奖学金条例及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核准优秀奖获奖人选;
3.审定特别奖获奖人选;
4.受理评奖中的重大争议事项。院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教育局研究生处。
第七条:申请和申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每年7月一9月评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由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审定后,向院评委会申报入选名单,并需报送如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申报表》;
2.三位专家(至少有一位是所外专家)对其科研成果的评阅意见;
3.申报特别奖需报五位专家评阅意见。
第八条,评审办法优秀奖的评选:
1.各研究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获奖人选;
2.由分院、研究生院(北京)、科大评委会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并报院评委会批准。
特别奖的评选:
1.分院、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提出推荐名单,将评审材料报院评委会办公室。
2.院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上报院评委会;
3.院评委会审定获奖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参加表决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参加表决人数要求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第九条:奖学金获得者和导师的名单在《中国科学报》上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档案。获奖的硕士研究生,在科学院范围内,免试推荐攻读博士学位;获奖的博士研究生,在推荐与国外合作培养人选、博士后人选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特别奖获得者,在<<中国科学报》上刊登照片和先进事迹。毕业后留在科学院工作的,所在单位认为需要,可以提供一次公费出国进修和开展研究工作一年的机会。
第十条:各单位在请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会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科学院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