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所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科昆动人字〔20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研究生宿舍是研究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全面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和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为,维护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宿舍分配
第一条 研究生宿舍入住人员为我所按国家计划招收培养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与我所签订协议招收的合作培养研究生。
第二条 与我所学科组签订了合培协议的研究生,有房源时可在宿舍安排住宿;若无房源,将不予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为集体住房,研究生可自行组合或由宿舍管理处指定房间。
第四条 研究生办理办理入住手续后需要调换房间的需填写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进行搬迁,不得私自调换。
第五条 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对房间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可对因研究生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研究生须服从安排、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在外租房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和民事纠纷,研究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费及押金
第七条 研究生宿舍提供有偿服务。研究生须统一按月交纳管理费,用于支付保洁、水电费用以及维护更新宿舍内的各种设施,维持宿舍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房间内安有电话、网络接口,需要开通的房间可由研究生提出申请使用,费用自付。房间内不开通有线电视。
第九条 研究生入住时收取家具押金100元,毕业交清手续时退还。房间内的家具设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无法确认当事人的,则由房内成员共同赔偿。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宿舍统一配备家具。每层楼配有公用厨房和餐厅一个,供研究生因加班错过用餐时间及节假日使用,平时不提倡研究生做饭,以免耽误学习和工作。
房内物品及厨房餐厅所配物品清单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宿舍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梯)由保洁公司清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遵守的条款:
(一)爱护公物。门窗、家具、电器、水电等公共设施应爱惜使用、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或挪移。如有自然损坏,应及时联系报修。
(二)讲究卫生。房间内卫生由入住研究生共同清扫、保持。不得向窗外乱扔垃圾或宿舍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房间内的垃圾清扫后自行带至楼外垃圾桶处倾倒,保持宿舍楼内整洁卫生。
不得将宠物带入宿舍楼内。
(三)美化环境。房间内家具和生活用具须擦拭干净、摆放整齐,保持整洁美观。严禁在宿舍楼内胡乱张贴、涂抹及其它污染环境的行为。自备的家具不得搬入宿舍。杜绝一切自行在房间内的装修、安装。自行车、摩托车等停放在车棚,不得放在宿舍楼内。
(四)遵守秩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中午12:00-14:00和晚上20:00以后的休息时间禁止大声喧哗、播放高音量音响及其它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宿舍内禁止赌博、酗酒,严禁起哄闹事、扔酒瓶。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秩序检查。
(五)加强安全防范。离开房间须关好门窗,任何人不得将房间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配制或另加门锁。发现陌生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保卫人员。
(六)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楼内消防器材,房间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燃烧纸张、垃圾、点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禁止私拉电线。不得在房间内做饭。
(七)配合值班保卫,维护宿舍治安秩序。除由动物所组织并在宿舍值班室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等活动以及值班室组织的保洁、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外来人员来访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并注明进入和离开时间。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的正常作息。来访人员须在22:00前离开,严禁留宿外人。
(八)研究生宿舍使用情况及公共道德意识将列入研究生的年度考评,对不遵守本条例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章 入住、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须按宿舍管理处规定办理住宿手续,签署入住承诺书,交纳家俱押金及管理费,领取钥匙。
第十四条 入住前请自行检查房内配套设施是否齐全,运行是否正常,如有问题由宿舍管理处负责解决;入住后因使用人员造成的故障报到宿舍管理处维修解决,由入住人员承担维修费。
第十五条 毕业生应在论文答辩后一个月内到宿舍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经清点检查房间家具及水电设施无缺损的,退还家俱押金;如有缺损,需按规定交纳赔偿金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未及时搬走者,其遗留物品因清扫、维修、房间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宿舍检查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责任维护研究生宿舍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研究所将成立专门检查小组对研究生宿舍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卫生、设施使用及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小组由导师代表1人、研究生代表2人、行政办公室及研究生部各1人组成。
第十九条 宿舍检查由检查小组每个成员现场打分,取平均分作为最后得分,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未通过检查的研究生和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宿舍卫生不合格的,自检查的下月起由导师核定扣减助理津贴,直至整改通过;
(二)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的,扣发助理津贴1000元,导师扣发津贴2000元,并限期整改。到期未改正的,责令搬离宿舍;
(三)留宿外人的,责令立即搬离宿舍,并扣津贴2000元,导师扣2000元;
(四) 宿舍内违规使用电炊具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因违规使用电器引起事故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实施,科昆动人教字[2005]56号文件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