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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 

  科昆动办字〔2016〕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印章是研究所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印章专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我所印章分为所级印章、组织机构印章、专业性印章、部门印章和所领导签名章等5类。 

  第五条 所级印章包括我所法人印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  

  1.所法人印章主要用于涉及全所的重要事项和以研究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所钢印用于办理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证件照片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2.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按要求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 组织机构印章包括所党委、纪委、工会、团委、保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的印章。 

  组织机构印章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不能用于一般行政业务事项。经领导批准,以所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加盖所合同专用章。 

  第七条 专业性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1.财务专用章用于以我所名义出具的银行票据、收据、借据等;发票专用章用于对外出具发票。 

  2.合同专用章用于经领导批准,以所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第八条 部门印章包括我所设置的管理与支撑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应在各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用于以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 

  第九条 所领导名章为在所领导个人分管业务范围内代替个人签字的专用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是研究所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登记、启用和停用及印章的存毁处理。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刻制、销毁各类公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  

  1.管理与支撑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本部门印章和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专业性印章。  

  拟刻制印章必须提交《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刻制申请表》(附表1)并附使用印章管理办法审批。申请表应包括刻制申请的理由、使用范围、用印审批人、保管部门、保管人等事项。 

  印章刻制均由所长或主管所领导批准。所各类临时性管理机构及科研部门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2.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印章刻制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并备案。印章的材料、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章的启用  

  1.启用职能部门印章,由综合办公室发正式启用的通知。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停用的印章送交综合办公室保存。 

  2.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1.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所各部门停用印章的存毁工作;各管理及支撑部门更名或撤销时,部门原有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3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同时填写《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交接单》(附表2)履行交接手续,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的封存、更换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销毁的登记档案。  

  2.印章的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按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办理;销毁印章时填写《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封存、销毁申请表》(附表3)审批,应留下印模归档以备查。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我所印章实行分级管理: 

  1.所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2.组织机构印章由各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挂靠部门管理; 

  3.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4.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5.所领导名章可由所领导委托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各部门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与变更,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密码柜中,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和按照审批意见用印,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  

  第五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七条 各类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用印审批: 

  1.单位介绍信用印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其余事项按照分工权限由所领导批准使用。 

  2.对于各管理部门业务工作中需要经常使用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一般日常工作,经分管所领导书面授权,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填写的《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使用授权书》(附表4)应送综合办公室归档备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印章使用事项负有审核责任。 

  第十九条 各类组织机构、部门印章,由该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二十条 由部门保管的专业性印章,所长授权给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除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时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余用章均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除用于银行票据的所领导名章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他使用所领导名章的事项均应由所领导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其他所领导、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所领导审批的紧急事务用印,当分管所领导不在所内时,由所长审批;若所长也不在所内,由分管所领导委托其他所领导代为审批;如遇所领导出差无法审批,可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所领导联系确认代签,方可用印,但承办人必须在所领导回所后立即补办用印手续。 

  第六章 用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负有用印把关的责任。除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可直接用印情形外,其余用印均须填写《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经办人、份数、审核人等。 

  第二十四条 除公文用印外,其他使用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应填写《昆明动物研究所用印审批单》(附表5),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确保用印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将其携带出所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需经印章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安排专人监督用印。  

  第二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及空白介绍信上使用如情况特殊,应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应有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2.应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之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此类凭证盖章后,应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八条 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盖章后应留存一份,以备归档,留存文件由印章管理人员管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的印章管理也须建立相应的监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好自己负责的具体工作,应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维护和支持印章管理人员的工作。如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使单位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每年检查一次。并填写《昆明动物研究所印章备案表》(附表6)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动物研究所关于印章使用及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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