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
科昆动办字〔2015〕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科院十二项要求,弘扬勤俭节约的作风,促进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中科院院属单位、省内外单位领导和人员到昆明动物研究所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所承办的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经研究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的来访等公务活动。
(三)中科院院属单位、省内外单位领导和人员到昆明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得纳入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范围。
二、公务接待原则
(一) 统筹协调。上级机关、省内外主要领导到昆明动物研究所考察调研时,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研究所各部门接到重要来访通知后,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的同时,应首先报告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统筹协调。
(二) 对口接待。院领导、省领导接待由昆明动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上级机关、省内外单位与研究所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三)事前审批。昆明动物研究所各部门(学科组)所有公务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昆明动物研究所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按标准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接待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公务接待审批
昆明动物研究所接待要由部门(学科组)接待经办人如实填写“中科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写明来客姓名、单位、职务、人数、来访目的、活动天数及经费预算,由承办部门(学科组)经办人签字,报部门负责人(学科组长)审批。由所公用经费列支的所内重要接待活动还需报请所领导审批。
四、公务接待标准
(一) 住宿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昆明动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或承办部门(学科组)负责安排,并按国家出差住宿标准安排适当的房间。
(二)交通费
确需由研究所承担接待对象的交通费时,由承办部门(学科组)负责安排,严格按照国家出差标准安排。
(三)工作餐标准
1.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安排工作餐,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2.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原则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 其中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300元;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研究所主要领导批准。
3.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或学术交流需要,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
五、其他事项
(一)昆明动物研究所各部门公务接待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各部门年度公务接待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出部门工作经费15%。
(二)各部门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三)各部门公务接待用车以昆明动物研究所现有车辆为主,尽量集中乘车,减少用车数量。公务接待活动车辆不足时,可根据需要临时租用社会车辆,相关费用纳入公务接待费用核算。
(四)各部门公务接待报销严格执行昆明动物研究所财务管理制度。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坚持一事一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公务接待审批单等。
(五)昆明动物研究所公务接待费开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研究所领导通报,并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六)外宾接待遵照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际字﹝2013﹞13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科发条财函字﹝2014﹞28号、财政部财行﹝2013﹞533号文件执行。
(七)若日后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公务接待规定,研究所参照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昆明动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