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保密管理规定》
科昆动办字〔2010〕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和促进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昆明动物所)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事业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科学院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工作方针。我所保密工作的重点是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级公文、科研项目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计算机网络管理、国家级标本资源、P3实验室、五万分之一保密地图以及其他科研业务活动中的保密。
第三条 我所的保密工作,坚持“工作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领导干部责任制原则,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保密工作是我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应把保密管理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五条 各部门、学科组都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规,落实各项保密措施,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
第六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全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严守国家秘密,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法人为昆明动物所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所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保密管理职责是:
(一)保证党、国家和院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中国科学院保密管理规定》,在全院的贯彻落实,对研究所的保密工作有批示、有要求;
(二)为全所保密工作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保障。研究所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研究所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全所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保密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保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
(二)组织研究、部署和总结全所保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检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研究所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昆明动物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保密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工作小组(责任部门为综合办公室和信息中心),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
决定,依法对全所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二)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召开保密工作会议,分析保密工作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进行年度总结。
(三)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研究所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审定年度保密工作经费。
(六)组织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
(七)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所保密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兼职保密干部两名,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是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
保密管理干部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保密管理工作。
(二)熟悉研究所各项业务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三)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四)通过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干部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对研究所保密工作进行具体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保密工作建议,落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决策和部署。起草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拟定保密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
(三)会同人事部门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进行审查,每年定期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四)会同相关部门对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五)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外公告、宣传报道、发表论文、参加学术报告、参加展览资料等对外交流和宣传的保密审查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每年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保密技术检查。
(八)配合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密会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向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十)负责建立健全保密工作档案。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其它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教育处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及涉密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
(二)综合办公室协助研究所领导向各部门、学科组传达上级机关有关保密的方针、政策、指示和指令,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涉密档案的管理;
(三)综合办公室、信息中心共同负责按照保密要求安装、配备保密设施;
(四)财务室负责保密经费的日常核销与经费划拨;
(五)信息中心负责研究所的网络安全;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所重大科研项目的涉密管理;
(七)各部门、学科组负责本部门的涉密日常管理、档案收集及非涉密信息发布;
(八)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根据本部门(部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
(九)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全所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地保密教育;
(十)各部门、学科组对本部门产生的涉密载体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对外提供资料与文稿进行初审;
(十一)各部门、学科组对本部门人员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涉密载体携带外出进行检查及审核。
第三章 密级的确定、变更
第十四条 对研究所各项工作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都应当确定密级。确定密级的程序,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与调整审批表”,报研究所保密工作小组并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由研究所保密工作小组决定。经批准复制、摘录、汇编的国家秘密文件、刊物、资料,要按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承办、借阅、打印、移交、归档、清退、销毁等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履行签字手续,建立明确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昆明动物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要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打印并按批准份数印刷;打印的校样、废纸应及时销毁。
第十八条 绝密级文件严禁复印;复制机密级文件应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复制件密级应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九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邮寄,要由指定的机要局负责专门传递,严禁以普通邮件寄发。
第二十条 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密码柜内,专人保管;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带回家中。
第二十一条 销毁涉密文件、资料,数量较多时应统一组织送经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造纸厂、纸浆厂监督销毁。数量少的可以用文件粉碎机进行销毁。销毁涉密文件时应进行登记。绝对禁止将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处理。
第五章 宣传报道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电视电台、展览等宣传工具报道研究所保密范围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内的情况通报、宣传栏、网站等载体不准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递涉密文件或资料。
第六章 保密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经费是开展保密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工作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专项保密工作经费应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保密工作经费应单独列入研究所年度预算。
第七章 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和涉密人员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昆明动物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不私自录制、复制、拍摄、收藏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在公开宣传报道和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八)不在普通邮局、互联网以及使用普通电话(含手机)、普通传真机、明码电报传递秘密;
(九)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秘密;
(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秘密;
(十一)涉密计算机不准上互联网,便携式涉密计算机不存储涉密信息;非涉密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不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十二)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载体携带外出必须进行审查审批;
(十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禁止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并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九条 昆明动物所涉密人员在自觉遵守保密守则的同时,还应认真履行下列保密责任:
(一)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二)自觉接受研究所和保密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
(三)学习保密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涉密范围,对分管的业务负责,对承办的涉密事项能及时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发生泄密事件;
(四)积极配合保密部门的工作,对发现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章 保密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 保密工作档案是开展保密管理工作的文字记载,包括有关文件、记录、音像资料等。
第三十一条 保密工作责任部门负责保密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项目齐全、资料完整,力求全面反映昆明动物所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工作档案应收录以下保密工作材料:
(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
(二)保密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保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四)项目定密、人员定密和密级调整情况;
(五)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六)保密教育、培训情况;
(七)保密规章制度及专项工作方案;
(八)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分布和防护措施情况;
(九)保密事项审查、审批情况;
(十)保密工作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
(十一)保密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十二)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情况;
(十三)保密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和保密奖惩材料;
(十四)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情况;
(十五)泄密事件的报告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工作档案应单独立卷,卷内要有卷内目录。对于已完成的工作任务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装订成册,加装卷封和卷底;全卷统一编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后发生的泄密事件,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将与院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