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动物研究所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
科昆动财字〔2016〕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进一步提高我所经济活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控制度规范》,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是指研究所全体职工共同实施的、旨在保证研究所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济活动效率效果的一系列系列控制活动。
第三条 所长对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分管所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和授权,负责相应工作领域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四条 内部控制严格遵守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监督原则,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分工,科学细化设置控制流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研究所关键岗位实行轮岗制度,关键岗位的设置、人员配备须符合国家和中科院规定要求;涉密等关键岗位实行离岗限制,明确离岗后保密等责任。
研究所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职业操守教育,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第五条 研究所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遵循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定期评估和改进。充分发挥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的作用,建立有效信息反馈机制。
第二章 预算控制
第六条 本章所称“预算”指研究所年度总预算(即上报财政部部门和科学院的预算)和所管经费细化预算;基建项目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执行本规范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
第七条 预算管理责任
1.所长办公会负责以下预算方案的审批:
(1)研究所年度总预算方案;
(2)所管经费预算方案;
(3)重要项目预算;
(4)预算调整。
2.预算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预算汇总编报、综合平衡,落实预算执行监督、控制、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
3.各部门除本部门运行经费预算外,还须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预算编制,落实预算执行计划,协助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编制流程控制
预算编制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其流程为:
预算执行部门(含学科组,下同)→财务管理部门→分管所领导→所长办公会→上报或执行。
1.所长办公会统筹规划研究所经济资源配置,制定预算编制政策;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所长办公会决议细化预算编制内容与要求。
2.预算执行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计划,编制预算和执行计划,报分管所领导审核后送交财务管理部门。
3.财务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全所预算,汇总编制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所领导审阅。
4.所长办公会审议预算草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5.根据所长办公会意见,财务管理部门与预算执行部门修订预算。
6.所管经费预算经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研究所总预算经国家和中科院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研究所所有收支必须全部纳入研究所总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历年结余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执行控制
1.收入计划控制。落实部门收入责任,明确收入时间与进度。
(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等;
(2)支撑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服务收入;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出租收入和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收入;
(4)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2.收入合同控制。除财政稳定支持的事业经费拨款收入外,科研项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资产出租等收入,一般需签订合同,确保收入应收尽收。
3.收费标准控制。测试费、资产出租等应明确收费标准和范围。
4.应收款管理与催收。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往来款台账,定期对账、催报。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领域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款项的催收。
(1)往来款账应落实到部门和业务经办人,由其负责往来款的管理和款项催收。
(2)离职、退休人员在结清往来款账后,方可办理离所手续。
5.收入审核与确认。各部门应定期核对各项收入,确保合同收入及时到账;财务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款项应及时确认,确保实际收款与发票一致,防止收入流失。
6.研究所所有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未经批准,其它部门不得办理收款业务,经批准的收款应定期至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执行控制
1.各部门应根据研究所财务管理和报销的相关规定,确定审批权限和支出业务流程。
2.重大重要事项、大额支出(包括预算内及超预算支出)须事前申请并细化预算,由所长审批同意或所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3.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验收、审批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应重点加强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外协经费、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关键支出的控制。
4.劳务费发放应符合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劳务费预算。劳务费应由人事薪酬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核,业务真实性由经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5.加强“三公”经费的控制,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
第十三条 预算审批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预算执行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2.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调整申请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所长办公会对预算调整申请和财务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决定预算调整方案;
4.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须报上级中科院审批的,按审批意见执行;不用上报的,可直接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度对各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章 合同控制
第十五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仅指研究所在开展科研工作和管理工作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经济业务执行期较长、金额较大、关系比较复杂的事项应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责任
1.“合同” 实行分类归口和集中规范的管理。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洽谈,合同完整性、要素、执行等审核以及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签署按照研究所相关规定执行。
2.各部门归口管理以下类型合同:
(1)科研规划处负责:科研项目类、知识产权类、国际合作类、院地合作类等;
(2)条件保障处:基本建设类、对外投资类、固定资产类等;
(3)人事管理部门:人事薪酬类、研究生教育类等。
3.其他管理支撑部门、课题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合同;
4.财务管理部门参与重要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执行监督。
5.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合同组织固定资产的验收与交付。
6.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授权管理。重要合同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一般合同由分管所领导或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代为签署。
合同授权应该明确授权对象、授权范围和期间。受托人对签署的合同负直接责任,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签订其它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技术标准;
2.询价与意向谈判。询价与谈判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与合作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向研究所声明,未经批准的必须回避;重大合同谈判应当成立谈判小组;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并归档。
3.草拟合同。国家或行业规范合同文本无法完全表达意见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加以约定。
4.合同审核。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送各责任部门审核,必要时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合同修改意见较多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5.合同审批。
(1)所长、分管所领导或获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受托人参与谈判的,要提交委托人或者其上级管理人员审批;
(3)属于所长办公会决策范围的,应以所长办公会记录为审批依据。
6.合同签章。责任人按照合同签批权限签署合同,印章管理部门以签批意见为依据加盖研究所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合同、补充合同及其附件、与合同相关的公文信函、合同方身份资料、合同审批资料等,应该统一编号归档。
第二十条 重要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当面签署;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账,记录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该及时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办法,并向分管所领导报告。必要时应该咨询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出履行意见;必要时,“意见”应作为财务结算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部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合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工程项目控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是研究所为了满足科研管理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程序,利用各种资金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的一系列活动,主要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纳入基建程序管理的维修改造项目。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责任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研究所成立由分管所领导、工程技术、科研人员、基建和财务管理等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工作组和由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和职工代表等组成的工程项目监督小组。
1.所长对工程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分管所领导负直接责任;工程项目工作组负责工程项目的综合协调。
2.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立项申报、招投标管理、施工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工程验收、资料档案、资产移交等工作。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使用控制,依据工程进度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工程项目成本核算与财务决算。
4.工程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提出工程项目工艺要求,协助工程项目设计工作,参与工程项目监督与验收。
5.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标、施工、验收等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和监督意见。
6.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交付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帐。
7.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将工程项目的各类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并保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程序控制
1.相关部门根据研究所发展需求提出使用需求。
2.科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基建管理部门参与,共同对使用部门的需求进行汇总审核,根据基本建设规划和单位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提出工程项目建议方案。
3.针对单位建设内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及初步决策。
4.所长办公会审议建设方案并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5.由科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基建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基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科研规划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与项目相关的部门一起,共同参与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具体工作一般委托中介机构开展。
6.工程项目规划小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进行审议,报领导小组批准。
7.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管理部门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中出现变更时按内部决策程序报告。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与预算控制
1.基建管理部门在财务管理部门配合下,按照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以及项目进展情况,如实编制项目投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管理部门。
2.基建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支出。
3.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必须严格执行。计划和预算无法执行时,应及时向中科院申请调整。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程序控制。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和重要设备等需要招标时,执行以下招标程序。
1.工程项目招标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过程接受纪检部门或职代会的监督。
2.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的内容、范围、技术标准、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投标人实力与资质要求,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单位代理。
3.报送相关主管领导审核招标文件,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专家会同审核。
4.基建管理部门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5.非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由工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6.招标工作结束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与中标候选单位进行合同洽谈,报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工程项目合同,重要合同外聘律师参与。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行分级控制,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影响较小的一般性变更由主管领导决策,重大变更报领导小组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变更必须执行下列程序:
1.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和基建管理部门等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2.监理单位分析变更对质量、工期、造价的影响,并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应征求造价咨询公司和项目设计单位的意见。
3.工程项目实施小组和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对变更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4.主管领导和领导小组根据决策权限进行决策,必要时应召开决策听证会,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工程价款支付程序控制
1.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申报工程进度,并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
2.工程监理、造价审计和基建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审核,根据合同条款及现场实际完成情况,提出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限额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提出付款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3.主管领导按照有关管理审批权限进行签批,重大事项应报领导小组研究讨论。
4.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并根据合同和审批意见付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后期管理控制
1.造价审计。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过监理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
2.竣工验收。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关验收报告。财务管理部门配合提出财务相关验收资料。
3.财务决算与审计。在编制工程财务决算前,基建管理部门对自购工程物资进行清理,财务管理部门对工程往来账款进行清理。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财务决算编制后,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4.资产交付。通过验收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配合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基建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使用管理部门对照资产交付清单逐一核对验收,交付资产要及时入账,不得长期形成账外资产。
5.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基建管理部门及时对工程项目档案进行清理,按云南省、中科院档案相关规范立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对于已验收的建设项目,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到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户籍等手续,并同时登记院房地产管理系统。
第五章 科研项目控制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责任。
1.所长及科研主管领导对科研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
2.所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重要科研项目的设置、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申请、执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4.研究部门(或重点实验室)负责对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统筹协调,进行技术支持与业务把关。
5.课题组负责科研项目的策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
6.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制订单位内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配合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决算,监督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及预算执行;
7.资产、审计、成果专利、档案、安全保密等部门和人员依据科研项目类别和职责对项目进行相关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控制。
1.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
2.科研人员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书;
3.科研、资产、财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专项审核。重大项目应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4.研究所内部项目的开立报所长办公会审批,对外申报项目报科研分管领导审批;
5.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协议等文件,对项目进行立项管理,包括编制ARP课题号,搜集保管项目申请书、任务书等项目预立卷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控制。
1.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编制与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
2.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3.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以批复的预算为依据,特别是对外协作、设备购置、劳务、出国等费用,一般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预算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研究所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4.外协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与能力,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要向单位声明并主动回避。外协业务应签订合同,科研管理部门、课题组和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履行情况负责。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子课题经费控制。
1.研究所拨付子课题经费以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为依据,任务书或协议书应明确细化子课题经费预算内容;
2.研究所将加强对子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流程控制。
1.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科研项目结题时间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结题准备;
2.科研项目无法按照计划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结题;
3.财务管理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对拟结题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必须按规定及时整改落实完成;
4.科研项目验收通过后,科研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转移流程控制。科研项目从原项目承担单位转移到其它单位应执行以下流程:
1.项目负责人转移项目应首先征得学科组负责人同意,经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出人员、资产和经费等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2.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拟转移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对项目依托人员、研究生安置、剩余经费、往来款项处理、设备处置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提出初审意见,报、主管所领导、所长办公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3.经批准后,科研管理部门与新的依托单位协商协商办理转移事宜,必要时签订转移协议;
4.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或转移协议办理经费划转。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因故终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以项目主管部门通知或委托单位协议为依据,对项目进行清理和财务清算,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所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六章 采购控制
第四十一条 本章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不含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管理责任。
1.资产分管领导对单位采购工作负领导责任;
2.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编制采购计划、预算,参与货物采购、验收、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3.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预算的审核;
4.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的物资采购申请计划,编制本单位年度采购总预算,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统一采购、验收、出入库等日常管理;
5.财务管理部门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编制单位采购年度预算,负责采购事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采购计划与预算控制。
1.采购计划要以研究所发展战略和科研管理需要为依据,重要采购计划报所长办公会审批。
2.采购预算纳入单位整体预算范围,由各部门根据审定的采购计划,制定年度采购预算,由财务管理部门对采购预算资金实行统筹规划和执行控制。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预算外的,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第四十四条 采购执行流程控制。
1.请购。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2.审核。采购货物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审批。主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根据授权批准的权限进行审批;
4.询价与概算。采购、使用等部门要对拟购物品进行比质比价,了解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情况,确定合同概算;
5.招标。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6.签订合同。根据询价、招标结果,确定供应商并签署采购合同;
7.验收。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时必须查验货物,与采购合同不符的不得签字验收,并及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处理;
8.付款与报销。使用部门或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对采购合同、发票、结算凭据、验收资料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后付款。
第四十五条 采购方式控制。研究所按照不同物资的价值和重要程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1.贵重金属或稀有金属材料采购以及采购批量较大、批次较多、涉及多部门需求的物资,一般应该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采购。不能统一采购的,应指定专人进行采购;
2.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等必须成立采购小组,对拟购置设备情况进行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提出购置方案和综合配套方案。进口设备和政府采购设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预付款和定金必须有合同依据。逾期未报销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大笔采购一般应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必须在期满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四十七条 采购物资的收、发应该手续齐全,并建立台账反映物质保管和使用情况。贵重金属或稀有金属材料应专库管理,精确计量。
第七章 固定资产控制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1.资产分管领导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类的预算、购置计划并参与大型固定资产验收,其它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购置计划、验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入库领用、调拨处置、资产清理盘查等管理工作;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产核算,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审核固定资产计划与预算;
4.使用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日常的使用、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保管。
1.验收入库。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须按照合同、固定资产订单内容进行验收。基建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使用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其它固定资产,20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如有必要,可以请相关技术部门参与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验收。捐赠资产验收以捐赠协议为依据,划拨资产以主管部门通知为依据。验收不合格的按相关约定处理,待具备条件后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领用保管。领用部门应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保管责任人必须在固定资产领用单和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贵重或危险的固定资产,以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固定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维护与维修控制。
1.固定资产责任人应按固定资产使用手册进行操作,并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2.重要设备应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提供日常维修保养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对外提供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须制定专门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报损、报废、报失、转让、调拨和捐赠等,应执行以下程序:
1.处置申请。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使用状况和使用需求提出处置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
2.原因鉴别。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核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车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资产,以相关专门机构意见为依据;
3.资产评估。资产转让、置换、投资等须按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报批、报备;
4.审批。处置资产应按照审批权限报单位主管领导或所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报批或报备;
5.处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责任追究。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资产应指定专人管理。责任人员、管理部门等发生变动时应首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五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对野外台站的固定资产、施工工地直接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和管理问题,通过照片、视频、委托他人验收和定期清盘等方式,加强对资产真实性的监督。
第八章 对外投资控制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责任体系:
1.所长办公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的审批;
2.资产管理部门为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协议洽谈和协议执行,投资日常管理;
3.财务管理部门参与对外投资协议的审核,负责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财务管理与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
4.资产、成果等管理部门负责按投资协议转移固定资产和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
5.合理设置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未经授权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6.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审批与执行、对外投资执行与会计核算、对外投资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立项控制。
1.资产、成果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并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2.资产、成果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投资可行性评估,评估报告须由所有评估人员签字认可。评估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3.对外投资方案及拟投入科技成果的奖励方案,提交所长办公会审核,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4.资产、成果等管理部门根据所长办公会的决定,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对外投资审批手续;
5.经批准后,资产、成果等管理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对拟投入的非现金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报批、报备。
第五十九条 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方案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1.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与违约责任,商定公司管理架构等重大问题;
2.参与起草与修改公司章程;
3.监督合作伙伴按照协议投入资产,被投资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资、注册或工商变更;
4.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投资协议和验资结果入账核算;
5.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注册等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股权日常管理控制。
1.单位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向被投资单位派出代表,代表单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和监督机构,履行决策管理权限。单位应建立代表人工作报告制度、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前请示与授权制度,明确派出代表的表决权限;
2.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了解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经营事项和问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汇报;
3.派出代表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张投资权利,各种会议重要决议事项应及时向所长办公会报告。及时收取投资收益并纳入单位财务核算;
4.单位应当定期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投资,对相关权益证书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权益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1.转让股份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转让参考价格,并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2.被投资公司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单位应该制定应对措施,参与清算工作。清算后收回的投资,单位要由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3.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破产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证明文件与文书,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所长办公会或主管部门批准;
4.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对外投资处置批准文件、资产回收清单、工商注销证明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收回的资产应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九章 货币资金和票据控制
第六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责任
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研究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制度实施的综合协调与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2.财务报销审核人员负责对已经审批同意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3.出纳人员负责按照财务审核意见收付货币资金,开具票据;负责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已领用支票等。出纳不得负责银行对账;
4.各部门根据研究所规定,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业务事项的借款和报销。
5.业务经办人员按照批准意见负责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和货币资金收付。
第六十三条 货币资金收入流程控制
1.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人员收集合同、发货单、收款凭据等证明收款权利的资料。
2.业务部门复核。业务部门对有关原始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具收款通知,明确收款标准与内容。
3.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应收尽收和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
4.出纳收款。出纳根据审核意见收取款项及开具票据。
5.财务记账。会计人员对货币资金收入作账务处理。
第六十四条 货币资金支出流程控制
1.支付申请。经办人借款和报销必须以合理事由和合法真实的原始凭据为依据,各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合同或工作进度执行,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及其它手续应按研究所管理规定执行。
2.支付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财务审核。财务审核人员对合同协议及原始单据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审批手续进行审核。
4.办理支付。出纳以已审凭证为依据支付现金或签发支票,并在已经付款的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六十五条 现金管理
1.研究所配备专职现金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现金出纳以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经管现金。
2.现金出纳人员每日下班前及时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一致;超出规定的现金须在当日下班之前送存开户银行;每月月末现金余额应在合理限额以内。
3.财务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4.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超过现金结算限额的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银行或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减少现金的使用。
5.收付现金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好收付款的证明。会计应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出纳人员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的收付;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差错,并在原始凭证后加盖“收讫”或“付讫”的戳记,业务经办人员需在收付现金后签字确认。
6.财务管理部门应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如发生长款或短款,应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发生的短款有相关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六十六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研究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须按规定报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办理资金收付要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
2.贯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银行收、付业务由银行出纳人员负责。银行出纳人员不得涉及银行业务的凭证录入、银行存款余额核对工作;空白支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根据使用情况领取并做备查登记;银行预留印鉴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
3.银行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签发支票和加盖印鉴时签发人、鉴印人应认真核对,防止差错。签发支票后,经办人员应核对资金支付银行结算信息,并在支票存根联签字确认。作废支票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以保持号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4.货币资金收支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定期进行银行对账。每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如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取业务,应签订协议,并向我所出具上门服务人员的授权书。财务管理部门应作备查登记,以分清双方的责任。
6.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防范支付风险。
第六十七条 票据管理
1.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核验、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工作实行职责分离制度。财务管理部门实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专人对票据的购、领、缴、存情况进行登记,出纳不得保管未使用或已使用完毕的收据和发票。
2.签发、转让和收取的票据应符合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票据应及时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开票人员应根据业务性质和内容正确选用票据,不得混用、串用和扩大使用范围。
3.加强对各类票据的审核,不得开具和报销假发票;大额发票应附明细单或合同、协议。
4.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5.发生票据遗失以及款项支付错误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并上报分管所领导;需报上级中科院或其它监管单位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减少损失的发生;如形成损失,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6.财务、审计部门要对票据的申领、使用、缴销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票据管理过程的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控制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研究所向有关部门报送的各种报表以及研究所管理需要的各种财务信息,包括各项年度报表、临时性报表以及各种财务统计报告等。
第六十九条 所长以及分管所领导对财务报告工作负责。财务管理部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人事、资产、科研、科研团组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财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报告的起草等工作。其它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其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协助做好相关报告准备工作。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流程控制
1.报告准备。财务管理部门收到报送报表的通知后,应及时向所长及分管所领导汇报;同时,财务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准备资料,并组织对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实物资产等财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清查,发现差异的应提出清查差异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差异报法定代表人或所长办公会批准。
2.报告编制。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报送的资料,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提出报表分析报告。
3.报告审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财务报告报送前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如需审计的,应按规定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意见对报告进行调整。
4.报告审批。编制完毕的报告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和所长审批并签章,印章管理部门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加盖法人印章。
5.报告报送。如需对外报送的,责任部门负责按照要求对外报送,并对报告披露的信息负责。
6.报告存档。财务报告须按《中科院文书档案建档规范》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研究所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报告特别是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责任,规范财务报告行为;不得编制虚假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应口径一致,来源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已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除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外,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错误确需修改,须由相关责任人或部门详细说明修改理由,经报送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更改。
第七十三条 财务报告应按要求对研究所重要的科研管理和成果产出情况、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财务管理情况、重大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以及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刑事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经济诉讼案件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中科院报告。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估
第七十四条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估是指对我所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进行的评估。
第七十五条 纪委书记负责领导与协调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估工作。监察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工作和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组织评估。
第七十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参与、列席、组织与研究所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查证相关合同协议、档案等,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报告;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保守工作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外泄检查内容。
第七十七条 内控制度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及中科院精神,结合研究所实际,确定年度经济业务的监督重点,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经所长办公会同意,可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我所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评估重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合规性、合法性、完整性,内控制度执行的符合性、有效性,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合理性等。
第七十八条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被评估部门;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的部门与人员,由监察审计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对非正常损失,要组织人员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所长办公会或所务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对现行的规章进行清理、修订完善或制定新的制度。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预算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