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昆动科字〔20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云南省或其它相关部门颁布的科研管理政策与制度,同时,基于中国科学院ARP业务平台的管理需要,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确保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颁布的各类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即需要满足申请、立项、实施、进展报告、成果统计、结题验收和项目档案等相应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项目,包括政府主导的科技计划类项目与人才类项目、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委托类项目等。
第四条 委托类项目是指科技计划以外的、受其它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所研究人员进行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人才计划从申请、立项到结题归档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其它各类型科研项目从申请、立项和结题归档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凡是符合主管部门所颁布的项目指南要求及条件的我所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含参与)项目。但是,在项目申报当年1月1日年满5 7岁的科技人员不得再担任新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特殊情况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与外单位合作(含参与)的申请项目。在项目申请书盖章和报送前,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于合作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签署合作协议书,且课题负责人应提前7天提交合作协议书至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有合作协议的申请书或下达的计划任务书,项目管理部门将不予以盖章。由于课题负责人不履行上述程序而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课题负责人自行承担。若对研究所权益造成损害,将追究课题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指南及相关格式要求,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在完成申请书后,课题负责人应对照指南相关要求,认真复核、检查。随后,研究所相关管理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申请书进行严格的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编制及合理性评估、完成上述程序后经主管所领导审批后上报。经费预算编制及合理性评估由资产财务处完成。课题负责人应当提前3天提交相关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若因课题负责人未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科研处和人事处)提交材料而导致不能及时审核、盖章和报送,责任由课题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为促进申请书的撰写质量,维护研究所整体水平,项目管理部门应提请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的筛选、评议和修改,并推荐报出。
第十条 跨单位、跨部门、跨专业的重大项目申请,项目管理部门将积极协助课题组进行组织与协调。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我所独立主持的项目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向我所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批准通知书、计划任务书等完整的证明材料,才能予以立项、编制ARP课题号。并且,证明材料(原件)一份留项目管理部门存档。项目管理部门应将预算批复(复印件)及时交于所财务部门,便于所财务有针对性地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我所与外单位合作(含参与)的项目立项,我所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合作协议书、申请书和任务书等完整的证明材料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完成上述材料审查、修改和存档等程序后,才能予以立项、编制ARP课题号。
第十三条 由研究所自主下达的项目立项,由课题负责人提交申请书,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才能予以立项、编制课题号。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的人才计划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予以立项、编制ARP课题号。
第十五条 凡是以我所的名义,由我所在职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和在学研究生承担的项目,均应报科研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立项。非我所的在职职工、项目聘用人员和在学研究生不得以我所名义申报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
凡未履行立项程序的项目,不得在研究所展开,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与执行由所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委托项目以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作为立项依据。
课题负责人应当签订科研委托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研究内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研究期限、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分配方案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科研委托项目必须先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具体实施按照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的要求进行。未到科研处办理立项的项目,我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受理其成果鉴定,不作为绩效考核及报奖的依据。对违反本条例,有损于我所利益和声誉者,视违规情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科研处根据签订的委托项目合同或协议,列入研究所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纳入科研统计。
第十八条 办理科研委托项目合同或协议的程序如下:
(一) 草拟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或课题组负责合同洽谈,拟定合同草案,若必要时应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承办部门或课题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字如需授权,则应该提交授权书,说明授权对象、授权范围和期间。受托人对签署的合同负直接责任,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并接受监督。
(二)合同的审核。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或协议草案一式若干份(具体份数视情况而定,最少4份)提前交于科研处审查和修改,科研处若遇重要合同将咨询本所法律顾问。合同修改意见较多的,项目负责人或受托人应提请有关部门(资产财务处、人事教育处、综合办公室)进行会审。
(三)合同签章。科研处以审核意见为依据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并对签章情况进行登记;重大合同类由所领导亲自签署;盖章或签署后科研处将合同交由综合办公室盖单位公章。
(四)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补充合同及其附件、与合同相关的公文信函、合同方身份资料、合同审批资料等,科研处统一编号归档。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并于第一笔经费到位后,科研处予以立项、编制课题号,并书面通知财务。
对于金额小的横向委托项目群,原则上一个学科组开列一个课题账号进行统一管理,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按实际情况处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制度,课题组是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基本单元。课题组长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负全部责任。但是,研究所依据有关国家规定,有权审核课题组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我所独立和牵头承担的项目,由我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我所作为参加单位的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与承担单位间加强协作,积极主动配合,经常交流进展,保证科研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该及时与科研处协商处理办法,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需咨询律师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性先导专项组织实施应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暂行办法》、《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及《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B类)实施管理细节(暂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研究内容、起止时间、参加人员、经费数额均以正式下发我所的项目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书(或任务书、委托书)为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五章 项目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应认真阅读下达项目的主管部门的各类项目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对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填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总结及各类报表。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任务书或合同书所规定的考核指标,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有关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填写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科研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对相关材料原件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报表、资料等而影响到我所整体发展利益,研究所将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课题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分。对影响我所今后项目申请及经费来源的,处以责任项目研究经费3-5倍的罚款,并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罚款从研究所拨给该研究组的领域前沿经费等经费中扣除,并取消该责任人今后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为落实我所“135”战略部署,研究所将视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工作。对不履行任务合同影响我所发展利益,研究所将视其大小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在项目(课题)申请、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课题任务并造成损失的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课题)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六章 项目的终止与延期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课题负责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征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终止项目,若项目经费需退还项目下达单位的,退还经费由相关学科组承担。无故中止和拖延项目完成,课题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结束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或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若任务下达部门不同意延期的,则必须按原计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任务下达部门的项目经费延期拨入,致使项目不得不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或身体状况等其它原因不能主持项目实施的,须有委托书委托项目组其他科研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否则作为终止项目处理。项目中止后,项目管理部门将通知所财务部门冻结其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下达、委托单位之规定和要求对剩余经费进行处置,如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对剩余经费无规定和要求,则上缴研究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于科研委托类项目所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须变更或终止,需征得科研处同意,由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各方协商,并由各方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
第七章 项目的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来源部门要求主动、及时结题和财务结帐手续,并向我所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结题材料。项目到期三个月内,无故不结题的课题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将通知资产财务处暂时冻结课题负责人所在学科组的经费使用。待结题材料提交完毕后,才能予以解冻。
第三十六条 财务验收或审计是课题验收的前提。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将协助完成财务验收和审计工作。相关财务报告应在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同时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结题验收完毕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通知课题负责人办理归档手续。课题负责人应按照《昆明动物所科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和《昆明动物所科技档案归档范围》的有关规定,将必须归档的科研文件和材料整理归档,并在3个月内交齐相应的归档材料,不得散失和个人占有。
项目负责人交齐归档材料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通知财务,办理该项目的结余经费处理等手续。逾期未交清结题材料,造成未能归档的课题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冻结学科或项目组经费使用权,该项目如有结余经费交研究所统一处理,其余在研项目经费待交清结题材料后,再予以解冻。
第三十八条 凡我所负责或参加的科研项目,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科研项目的申请书、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协议书、合同以及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批示、批准通知书等;
(二)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评审意见、发表的论文或专著等;
(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或分析报告;
(五)与本专题研究有直接关系的、有保存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三十九条 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说明,经所相关领导批准后,按所科研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后,所发表的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的专利、成果等资料,应及时送交科研处。并遵照《昆明动物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办法》(科昆动计字[2003]5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凡经过鉴定的科研委托项目,视为项目完结,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未经鉴定的科研委托项目,凭对方的验收凭证或总结材料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
第四十二条 科研委托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如合同约定成果共享,而我所又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署名应排列在前。我所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研究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双方(或多方)共有。由我方独立完成的部分,所有权属我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明确订立成果权归我所所有,只限受让方使用,不得将技术泄露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三条 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和论文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资助”和任务编号(Supported by the "Strategic Priority Research Program"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DA01020300)。
第四十四条 由我所完成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和转让权均属我所,向外单位转让时必须经我所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科研委托项目所获成果,如需申请鉴定,按《昆明动物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办法》(科昆动计字[2003]5号)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管理部门(科研处和人事教育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