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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动物研究所挂靠学会管理办法
2017-10-26 | 作者: | 来源: | 【小  大】【打印】【关闭】

《昆明动物研究所挂靠学会管理办法》

  科昆动科字〔2017〕4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挂靠我所学会的管理工作,使其真正成为研究所对外学术交流的窗口和渠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会是由科学研究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各学会受同级科协领导,并受相应的上一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学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为会员与团体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 

  三、开展同国内外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交流; 

  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开展科普宣传,促进公众信息沟通; 

  六、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举办科技展览会;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该专业领域的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会授权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规划、评估、咨询、鉴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活动; 

  八、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发现并举荐人才; 

  第三条 各类学会组织,挂靠我所的,应书面报告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并附组织章程,经所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或者上级学会)批准,方可认定挂靠我所。已挂靠我所的学会,如更改挂靠单位,须书面报告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报所办公会讨论同意。 

  第四条 挂靠我所的学会组织,财务、人事、资产事宜,由学会自行管理,但重大事宜要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一、学会自行组织选举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学会日常工作,每次换届结果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二、学会组织的活动由学会负责,大型活动应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 

  第五条 挂靠我所的省级学会组织,各类经费由学会自行解决。研究所为每个学会每年提供活动经费0.5万元,主要用于补助各学会日常办公费用、召开学术会议所需会议费、差旅费等。 学会不得以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六条 学会应注重维护昆明动物研究所的知识产权与社会声誉,不得以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七条 挂靠在我所的学会组织,每年12月中旬要向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汇报本年度的工作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我所在学会组织的活动情况,参加该学会组织对促进我所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作用等。同时还应提供经财务部门审核的研究所补助部分经费的决算报表。 

  第八条 本办法经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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