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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校友会(筹备)章程
2018-04-13 | 作者: | 来源:研究生部 | 【小  大】【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为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昆明动物所)校友自愿组成的非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为母校的发展,为促进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2. 促进校友与母校的共同发展;  

    3.组织开展学术交流;  

    4.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  

    5.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凡在昆明动物所学习和进修过的各类研究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入会由个人直接向校友会提出申请,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吸收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监督或批评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4. 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  

    3. 接收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按在会会员比例推荐,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界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罢免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校友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十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母校或其他组织机构资助;  

    2.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3. 业务活动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活动,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大表大会通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大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20123月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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