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学生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负责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收、相关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招收的港澳台地区学生。
第三条 本文中所涉及的港澳台学生是指攻读学位研究生和进修生。
第二章 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申请者的报名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培养单位招收港澳台地区进修生,可不组织参加教育部的入学考试,但须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统一负责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招收港澳台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 委托各培养单位向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招收港澳台学生的资格认可。
(二) 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进行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三) 负责审核、汇总、组织编印港澳台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 组织外国语考试的命题、阅卷等工作。
(五) 制定港澳台学生的录取标准。
(六) 对各培养单位报送的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及存档。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收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招生计划。
(二)编制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培养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以及E-mail地址。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培养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三) 拟定培养单位的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的介绍。
(四) 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五) 组织专业课命题、试题(外国语、专业课)封装、阅卷、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六)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国家机密。
第三章 报考办法
第八条 培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和培养单位概况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寄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
第九条 考生在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考试的具体规定,参见教育部当年发布的有关招收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 培养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对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同意准考字样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培养单位上报的考生信息材料并加盖公章后,分别寄往相关考点。考生所在的报考点根据寄回的报考情况表向考生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攻读研究生院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在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报考。也可按研究生院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院研究生。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者可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全国硕士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者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
第四章 命题和印发试卷
第十二条 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攻读硕士学位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攻读博士学位考生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笔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
第十三条 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第十四条 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培养单位将试题用两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通信邮寄至研究生院。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报考单位名称、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及报名点编号。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试题寄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装入大信封,统一寄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
第五章 初试与复试
第十六条 初试由教育部指定的报名点负责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确定初试合格的考生参加复试。复试的内容、方式由培养单位确定。培养单位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的具体时间。
第六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对考生的报考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拟定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名单、考试成绩、培养单位拟录取意见报研究生院,考生原始材料由培养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对考生综合审查合格后,直接发放或委托培养单位发放《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在完成港澳台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培养单位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须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二十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 事假超过1个月不报到或病假1个月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三) 不交纳学费者。
(四) 新生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应参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六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二十七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社会实践等,遵守学位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病请假需持医生证明,到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因事请假需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因病(需出具医生证明)或其他原因休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港澳台学生,应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因病回原居住地休学者在复学前应提前两个月向培养单位出具健康康复证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第十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一般不受理港澳台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申请。如因特殊原因需做变更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上报审批。
第十一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三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 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二) 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第三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二) 培养单位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研究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三) 经过指定医院确珍,患有精神病、癫痫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 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六)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或擅自离开培养单位两周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退学及取消学籍的港澳台学生,学习期已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自动退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港澳台学生,研究生院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对于严重违反院纪、院规的港澳台学生,研究生院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具体的奖励与处分规定,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三章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培养单位对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以教学为主。对攻读学位研究生,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三十八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根据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 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指导其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限及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具体要求:
(一) 必修课程: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程,一般为3-4门,作为学位课程来要求。
2.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二) 选修课程: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根据学科、专业需要,选修一些课程。
第四十二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后,要提交学位论文计划,并做开题报告,经导师或论文指导小组认定选题合适及计划切实可行者,才能正式开展论文研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十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具体要求:
(一) 必修课程:
1.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2-3门。
2. 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 论文要求:
(一) 攻读学位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科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
(二)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学位申请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能力。
未能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十六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培养阶段中期,培养单位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进行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不合格者作为进修生结业。具体考核办法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四十七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四章 港澳台进修生的培养
第四十八条 从事专题进修的港澳台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港澳台进修生分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港澳台进修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港澳台进修生本人需根据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导师批准后,可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港澳台进修生在科研活动结束后,需提交一份进修总结报告。
第五十条 港澳台进修生在导师指导下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第五十一条 港澳台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培养单位将颁发研究生院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五章 毕业
第五十二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研究生院毕业证书。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硕士一般为2-3年,博士一般为3-4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攻读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十五条 攻读学位研究生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十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六条 授予在培养单位从事学习和研究攻读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应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并按照国家及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
第五十七条 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须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五十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港澳台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申请博士学位的港澳台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五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拟授学位港澳台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六十条 毕业并获得研究生院学位的港澳台学生,可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位授予仪式。
第六十一条 授予港澳台地区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 费用
第六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各项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港澳台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在培养单位自费学习的港澳台学生的学费由各培养单位于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经港澳台学生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度于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八章 奖学金
第六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申请、评审、管理等相关事宜,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台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