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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
2009-08-21 来源: 作者: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科研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依照国家计划招收培养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国家统招生、定向委培生及在职生。

入 学 与 注 册

一、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工资证明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提出申请,并经研究所批准。

二、 新生报到后,按招生规定复查合格,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三、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经研究所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所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四、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3.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五、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研究生经研究所批准进行学位课程学习期间,可与所在院校学生同等享受寒暑假;在研究所进行学习工作期间每年休假一个月,具体休假时间由研究生与导师协商安排,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利用休假回家探亲者,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学生半价优惠,研究所不报销车旅费。享受探亲假和职工休假的在职研究生不再享受每年一月的休假。

纪 律 与 考 勤

六、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研究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七、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严格遵守纪律。

八、研究所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研究生学习期间应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领导同意可办理结婚手续。研究生不得因结婚生育延长学习年限。

休 学 与 复 学

十、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所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十一、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十二、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半年者发给研究生基本助学金,休学超过半年者发给70%基本助学金。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研究所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出具健康证明。经复查合格,准予复学。休学期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十四、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转 学 与 转 专 业

十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学位委员会同意,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可办理转学、转专业。研究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六、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招收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班的学员不得转为攻读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生不得转为计划内统招生。 退 学

十七、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者;

(二) 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四) 经研究所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或一学期内旷课48学时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所两周以上者;

(六)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八、研究生退学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至原单位,自批准退学的下一个月停发助学金等全部待遇;

(二) 入学前为应届生或其他人员者退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安排工作,自批准退学的下一个月停发助学金等全部有关待遇。

十九、研究生退学后由研究所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两周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学历证明。

提 前 与 延 长 学 习 年 限

二十、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学习计划,学位课程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二十一、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优秀,按计划完成了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并保证毕业论文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个月。

二十二、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习,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学位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期期间,不算学制,不增拨经费,助学金及其他相关待遇由导师课题经费开支。

二十三、研究生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者,经所学位委员会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二年内,重新申请一次答辩,答辩通过,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学位申请资格的,可申请学位;再次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得申请学位。组织第二次论文答辩的全部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奖 励 与 处 分

二十四、研究所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十五、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二十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 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 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 违反研究所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二十七、研究所处理犯错误的研究生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所学位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二十八、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不得申请复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所,并停发助学金等全部研究生待遇。

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二十九、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 业 与 就 业

三十、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十一、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成绩合格,但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三十二、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安排或推荐就业。

在 职 研 究 生

三十三、符合报考条件的研究所职工可报考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必须按时完成本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在职研究生享受职工待遇。

三十四、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及论文要求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进行,不得随意降低。

三十五、在职研究生学制三年,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三十六、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的统招生不得转为在职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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