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研究生宿舍是提供给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招收的在学研究生为完成学业而居住的场所,是研究生休息、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为全面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规范研究生住宿行为,维护宿舍正常秩序,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宿舍分配及入住手续
第一条 研究所招收的国科大学籍研究生,高校与我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研究生可申请研究所学生宿舍。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安排宿舍。
第二条 宿舍房间、床位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研究生应按宿舍管理员安排和登记的房间和床位住宿。
第三条 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对因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研究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自行在外租房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外宿申请表》,外宿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研究生自行承担。
第五条 符合入住要求的新生应按照研究生处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住宿相关手续。提前报到的新生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
第六条 新生、退宿后重新办理住宿的研究生需到研究生处统一开具入住审批表,凭身份证和入住审批表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入住时,应及时检查房间内的设施是否完好,住宿期间,研究生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房间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 住宿费、水电费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为100元/月/床位。研究生每半年一次性缴纳6个月住宿费。
第九条 研究生宿舍水电费标准按照研究所用水用电标准进行计收。
第四章 退宿、调宿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因毕业、退学、休学、赴外单位联培、出国等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应办理退宿。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办结退宿手续。其他情况需要退宿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周内办结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退宿时,研究生应将房间打扫干净,不在房间遗留任何个人物品。房间设施有损坏的,应在维修后再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宿舍管理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前,须检查房间卫生及设施情况。确定房间已清扫、设施完好、住宿费缴清后方可办结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后不按时搬离,房间遗留物品因清扫、维修、房间另作它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如需调换房间,须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由宿舍管理员按规定办理。对当年已办理过调宿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调宿申请。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宿舍床位仅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房间。
第十七条 未办理住宿手续,不得私自入住研究生宿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宿舍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严禁以本人名义申请宿舍后供他人居住、借住。
第二十条 禁止在研究生宿舍及宿舍楼公共区域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一条 不得占用其他床位及宿舍内空闲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确需更换的,应报告宿舍管理员后由研究所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正常休息,中午12:00-14:00、晚上21:00以后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高音播放音响、电视或做出其它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赌博、吸毒、酗酒、打架、闹事,以及开展淫秽、宗教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有权保留一把宿舍钥匙以作备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日常管理规定的研究生,一经发现,从次月开始扣发等级奖学金直至完成整改;拒不整改者,按照国科大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维护宿舍卫生是研究生的责任和义务。宿舍内的卫生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各种垃圾应集中堆放至垃圾桶,禁止随意堆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阳台或宿舍内外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宿舍内外乱写乱画、粘贴涂抹。
第三十条 注意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宿舍以外的公共场所(包括走廊、楼梯)由保洁公司清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维护宿舍安全是研究生的责任和义务。研究生应增强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和存折银行卡等应妥善保管。发现可疑现象和人员、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或安保人员。发生火灾等紧急危险情况应妥善处置,及时报告或报警。
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和存放微波炉、热得快、电炉、电冰箱、电磁炉、电饭煲(电饭锅)、电饼铛、电烤箱、烤面包机、电热杯、电暖气、电热毯、酒精炉、煤油炉、煤炉、火锅、液化气炉等,以及功率≥1200w的其他电器,不得使用明火器具。严禁在宿舍内做饭。
第三十四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拆改线路及电器设备。离开宿舍时自觉做到人走灯灭,对宿舍内的电源、电器进行认真检查,所有插座上的电器须全部取下,关闭电源,防止引发火灾。
第三十五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腐蚀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六条 严禁焚烧纸张、书信等物品。
第三十七条 严禁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安全通道。
第三十八条 严禁将电动车推放到宿舍楼内,电动车电池不得带入宿舍楼充电。
第三十九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扣发其等级奖学金直至完成整改;拒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宿舍检查
第四十条 宿舍管理部门及研究生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宿舍安全、卫生、设施使用等情况,研究生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 宿舍检查存在的问题将发布整改通知,未通过检查的宿舍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如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将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科昆动人字〔2010〕87号)、《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研究生宿舍卫生管理办法》(科昆动人字〔2009〕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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